2025年以来,樟树市深入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紧盯建筑施工、矿山、交通运输、特定种类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到惩戒一批、曝光一批。现将1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基本案情:2025年1月24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与樟树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1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氢气缓冲罐)于2018年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但一直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下达特定种类设备监察指令书(宜D监特令2025第00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2月18日前办理好相关证件。2025年2月25日,在对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公司改正,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樟树市自然资源局对樟树市某公司涉嫌超层开采矿产资源的线索进行核实,发现该公司存在超层开采行为,存在安全隐患,2025年3月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樟树市自然资源局对樟树市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樟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西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年生产万件包装分发药品项目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物料提升机停层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2025年3月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樟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6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小区检查电梯时,发现该小区14台电梯于2024年11月22日到检验有效期,经询问,该小区物业为江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小区14台电梯上次检验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11月20日,管理人员在网上进行了申报检验,但申报检验流程没有走完,导致电梯超期使用长达4个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对该物业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1日04时30分,樟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区经开大道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江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车牌号为赣KA***6(赣K***9挂)(六轴)重型半挂货车未按规定装载。经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115.77吨,车货总质量限定49吨,超限66.77吨,超限率为136.27%。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樟树市交通运输局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樟树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9日14时59分,樟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樟树市张家山街道四特大桥立交桥下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甘某辉驾驶赣C6***1(赣C***7挂)重型半挂货车擅自加装固定可拆卸的铁质货厢,货厢长9670mm、宽2560mm、高2220mm,且货厢前端安装了液压升降装置,可自行卸载货物。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该企业初次违法,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一般,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四章序号96一般违法程度的规定,樟树市交通运输局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3日,樟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年产3000吨功能食品建设项目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未到岗履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法律依据及处罚:李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樟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7月4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江西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1台厂内机动车辆(叉车)于2024年11月28日首检合格,到检查当日尚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8日19时07分,樟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樟树市四特大道江西农业工程职业学院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邹某华驾驶赣CD8***7东风牌小型轿车下客4名。经查实,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在宜丰县搭载4名乘客,开往樟树市江西农业工程职业学院,与乘客商议运费为160元,已通过微信收取运费160元。赣CD8***7车辆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及时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四章序号90轻微违法程度的规定,樟树市交通运输局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驾驶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樟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方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17日10时39分,樟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樟树市樟树东站站前广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方某某驾驶赣CD****7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下客1名。经查实,当事人在手机滴滴出行平台接单,从樟树市汇安达旅居酒店上客1名前往樟树东站,通过手机滴滴出行平台收取运费。涉案车辆赣CD****7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也无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方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任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合乎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樟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驾驶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樟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瞿某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樟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编辑:邓晨圆、周欣悦;校对:钟小玲;编审:匡昱宣;监制:邓雯、黄程伟)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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